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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有限股份公司需要注意的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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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17-06-06 17:36:58 閱讀次數: | |
一、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發起人的資格和要求
在發起準備程序中,有限責任公司的發起人首先要對設立有限責任公司進行可行性分析,然后確定設立公司的意向,并且在發起設立階段,需要簽訂發起人協議。在公司成立后,發起人成為了新設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享有權利的同時,還要承擔作為有限責任公司發起人的相應責任。
立有限責任公司的發起人,既是公司的出資人,也是公司成立之后的股東。我國《公司法》對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發起人資格并無直接具體的規定,但在股東人數方面,新《公司法》仍然規定最高不得超過50人。有限責任公司的運營需要股東之間有密切的聯系和信任關系,如果公司的股東過多,一方面股東之間的關系難以協調,造成公司的經營運作困難;另一方面,在股東過多的情況下,公司可以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因而,國家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數做了最高限額的規定。
新公司允許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因此,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的下限即為1名股東,這名股東可以是1名自然人股東,也可以是1名法人股東,1名股東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二、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發起人的資格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時,發起人既可以是國家或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政府部門或機構、企業法人,也可以是具有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還可以是自然人,包括私營企業主、個體工商戶或其他公民個人;但國家有禁止或限制的特別規定除外。具體而言:
1、國家是可以單獨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國家是可以單獨出資的,或者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來發起設立有限責任公司。
2、自然人個人、依法設立的法人組織都可以作為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發起人,范圍非常廣泛。但我國國家公務員、檢察官、法官等不得作為公司的股東。自然人、普通的法人組織作為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發起人,只能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不得從事軍工、金融業等國家控制、專營的行業,也不得生產經營國家禁止經營的產品。
三、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對發起人資格的限制
結合我國相關的民商事立法,對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發起人資格的限制方面,具體可以包括以下情形:
1、自然人作為發起人應當具備完全行為能力
我國新《公司法》對此沒有作限制性規定,但設立行為的性質屬于法律行為,并且對發起人直接產生了實體上的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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